自房产登记推行以来,各区域不断推行统一的房产登记规范。目前,房产统一登记规范的推进有了新的进展: 2016年底,所有市县都要发行新政,发行旧的证明书。到底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?不动产登记详细情况包含什么?购房者怎么样处置房产权证?
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规定
国土资源部拟定了《打造和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规范专项督查策略》。依据该计划,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在基层推行统一的房产登记规范,所有市县将在2016年底前发放新证和停止发放旧证。
监察范围是31个省区市所有县市。监管重点主要包含推进各级房产登记工作计划和颁布文件。监督的重点是工作计划是不是得到有效推行,发布的文件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。实行市、县房产登记规范,监管机构的重点到位,数据传递到位,资金到位。7至9月为地方自查阶段,10至12月为督查推行阶段。督察组将对进展状况迟缓或工作困难程度非常大省区进行重点监察。2017年1月10近日,督查组将提出工作不力或不作为区域清单和建议问责名单。
2017年1月15近日,专项检查报告将报送国务院,并抄送省人民政府。
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是什么?
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有关规定
1、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,允许申请人在特定状况下单方面提出注册申请,也可以在注册机构注册前自主撤销注册申请。
2、向注册机构公开注册申请所需的资料目录和示范本本等信息,需要申请人提供便利。
3、严格审理限时,需要备案机构接到申报材料生效日5个工作日进行初步核查;申请者可以现场更改错误的,现场审理;备案机构未一次性告之申请者需要补正内容的,视作符合审理条件。
4、备案机构可以通过相通共享资源获得的信息,不可需要申请者重复递交。